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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婆收取高额介绍费,被判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13 17:13: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8 ℃

    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单身的大龄青年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子女的婚姻问题已经成为了父母的一块心病。于是,有些人趁机以介绍对象为名,收取高额的介绍费,引发了多起纠纷。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媒人介绍对象,收取高额介绍费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任何将婚姻金钱化和借婚姻换取金钱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媒婆收取高额介绍费,被判不当得利须返还

    李某与谢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其子一直未能结婚成家。2018年,李某找到谢某,希望谢某为其子作媒。其后,谢某介绍一女子与李某见面,李某表示满意,李某与谢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某自愿出礼金人民币9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果在一年内离婚,由谢某退回礼金45000元,另一半打到女方娘家。”其后,李某将90000元支付给谢某,但该女子并未与李某之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在李某家居住生活3个余月后出走。对此,李某认为某支付了高额婚姻介绍费却不能实现婚姻目的,遂将谢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谢某签订《婚姻协议书》,企图以90000元的代价以协议的形式约束女子同李某之子结婚生活一年以上,既有违公序良俗,亦不符合婚姻自由基本原则,该婚姻协议应属无效。李某支付给谢某人民币90000元,李某认可其中的一半已支付女方,上述礼金的剩余部分应认定为谢某实际取得。因《婚姻协议书》无效,谢某应当返还实际取得的礼金款。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婚姻协议书》将婚姻金钱化和利益化,既违背了婚姻法的自由婚姻原则,又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因此其属于无效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需要返还不当得利。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沪律网提示:媒人搭线介绍男女双方认识,男女双方结婚后给予媒人一定的金钱进行感谢,是民间很常见的做法,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禁止。但是媒人若完全地以金钱为目的,而以非正常的手段促成婚姻的形成,是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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