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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不让孩子上学,父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14 17:14: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9 ℃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儿子被判给母亲抚养,但是母亲并不能照顾好儿子,不仅在生活上很艰难,而且还不让儿子去读书,父亲只得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过程中,不光要给予生活上的保障,学习教育的权利更应当保障,如果一方怠于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抚养关系的变更。

离异母亲不让孩子上学,父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钟某将婚姻的不幸转嫁到孩子身上,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更为严重的是,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为了孩子的成长,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抚养权依然归钟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江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江某俊爷爷奶奶为了孩子上学,频繁越级上访,导致矛盾激化。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为了化解矛盾,法院联合该市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妇联、团委、家调委、社区、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多次上门调解,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经与孩子沟通,孩子表示愿意上学读书上,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和市妇联联合取证,并作为未成年保护组织出庭支持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市团委、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俊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父母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而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本案中钟某剥夺了江某俊的受教育权,说明其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协商或者离婚判决所依据的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往往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的目的,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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