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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想要回赠与孩子的房屋
发布时间:2019-08-16 17:16: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8 ℃

一男子和前妻在离婚的时候,把房屋赠与给了儿子,而时隔9年之后,通过DNA亲子鉴定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恼怒之下,男子想要回赠与给孩子的房屋,那么其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男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且已经时隔九年,因此男子的主张不能再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多年后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想要回赠与孩子的房屋

李某和汪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赠与儿子李小某。离婚9年后,李某通过DNA亲子鉴定,排除了李某系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李某与李小某之间无亲生父子关系,并判决撤销李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并将李某婚前个人房屋判决归李某所有;要求汪某赔偿李某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前妻汪某则辩称:李某在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李小某不是李某亲生儿子这一事实是明知的。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双方矛盾激烈。法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认真梳理案情后,认定该案有两点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第二条,并将其婚前个人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法官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和汪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子女的抚养及房产进行处理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李某诉至该院要求行使撤销权,显然已过诉讼时效,该院对李某的第一项诉求不予支持。二是汪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庭审中,李某就该项要求未能充分举证,致使该院无法认定。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虽然儿子李小某不是李某所生,汪某存在婚内出轨的可能,但是李某除了DNA鉴定之外,没有其他的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以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抚养费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在本案中,李某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儿子李小某,并且将房屋赠给给李小某,在协议离婚九年之后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该赠与,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最长的时效,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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