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就消失了,也没有支付自己离婚判决中自己应当分得的财产,潢川县的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因为前夫一直下落不明,执行被终结了,最近黄某终于有了前夫的线索,便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前夫胡某也终于“落网”。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男女双方对于离婚判决中的义务都要积极地履行,消极地逃避只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的追究。
“我知道你们在找我,我现在没钱还”。近日,正在工地干活的胡某面对“从天而降”的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先是吃了一惊,但是他很快就反应过来。2015年10月19日,黄某(女)与胡某(男)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除对夫妻房产的使用及共同债务分割进行了判决,还判决胡某将其在离婚之前卖掉的轿车价款给付黄某一半,即5100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潢川县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执行局邬志江执行团队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因胡某未按要求报告其财产,2016年1月28日,该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团队负责人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胡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28日,经黄某申请,潢川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申请人黄某向法院提供胡某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但此后胡某仍拒不履行且踪迹不定。日前,邬志江执行团队得到线索,胡某现在郑州市管城区的某工地打工。团队干警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法院执行人员的配合下,将胡某拘留。胡某因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最终被法院依法决定拘留十五日。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判决中已经明确了胡某的义务,需要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其长期下落不明并且没有履行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有法有据,胡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沪律网提示:除了生效的离婚判决,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也具有拘束力,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的内容履行义务,若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