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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逃避女儿抚养费竟然选择跳阳台
    发布时间:2019-08-27 18:27: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9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有一个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后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但是一直不能好好地照顾女儿,于是母亲成功地向法院申请变更了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是这个男子在之后就一直不肯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面对执行干警的出现,他竟然还想跳阳台逃走,但最终还是落入了法网之中。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以这样的方式来逃避对女儿的抚养责任,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逃避女儿抚养费竟然选择跳阳台

    6月21日凌晨4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的天才蒙蒙亮,而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早已是灯火通明,院内警灯闪烁,36名执行干警整装待发。在执行指挥中心,奉化法院执行局局长裘盛昌一声令下,执行干警按照预定方案兵分四路,分别前往裘村、溪口、尚田、城区等地执行任务,执行局负责人在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连线,协调指挥。凌晨4点30分,执行干警来到城区北街村被执行人蒋某某家中,敲门进入后,其家属谎称蒋某某不在家中。执行干警当即进行搜查,最终在房间里发现了躲在被窝里的蒋某某,并将其强制传唤至法院。凌晨4点50分,在尚田镇开城西街,被执行人董某躲在屋里拒不开门,执行干警果断强行开锁进入房间,发现董某已跑到二楼阳台,正打算开溜。说起这个被执行人,不得不说他真是个“没责任父亲”。2016年4月,董某与卢某在奉化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按照协议女儿归父亲董某抚养,母亲卢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协议达成后,董某却经常外出,无法好好照顾女儿。2017年7月,卢某考虑到女儿成长需要,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照顾。自2017年7月起,卢某一直照顾着女儿的学习生活,而董某每周仅支付100元的生活费,且拒不归还卢某先前支付的抚养费。2018年12月,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返还自己先前已支付的抚养费2.88万元。2019年3月,奉化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卢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并判令董某返还抚养费2.88万元,支付2018年9月31日前的抚养费5646元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019年5月,法院向被执行人董某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董某一直不肯履行。承办法官致电董某,董某表示希望给予15天协商期,但15日到期后,董某仍不履行义务,甚至在承办法官致电时,其通过拒不接听电话、编造不是本人等方式规避执行。当天,执行法官在阳台将董某抓获,在带到法院后,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处罚。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按时按量地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在父母离婚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就要按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支付,不支付或者只支付一部分的,子女以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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