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不能继续抚养或者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那么外祖父母是否有权变革外孙女的抚养权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父母可以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外祖父母是没有资格申请做外孙子女的监护人的,是不能主张享有外孙子女的抚养权的。
2016年4月,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亲王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张某某一直随其父亲及奶奶共同生活,并主要由其奶奶照顾其生活起居,王某另嫁他人。2017年12月,张某某的奶奶过世,张某某的外婆李某将其接至家中抚养。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并将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外孙的抚养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角度而言,张某某现随其外婆李某共同生活,且李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张某某,外婆对外孙享有探视权,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父母才是小孩的第一监护人,变更小孩的监护权,应在父母中选定。现张某有稳定的工作和相对固定的收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未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李某作为张某某现在的直接抚养人,将抚养关系变更给李某的确更有利于张某某今后的成长,但是李某还不是监护人,如果赋予其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会超出法律授权,不利于公平正义。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沪律网提示: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除非父母死亡或者子女已经成年,否则该监护人资格会一直存在,不能被抛弃,也不会被变更为其他人。本案中张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并且没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应当由其行使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