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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婚姻结束,男方要回彩礼并无依据
发布时间:2019-09-25 22:25: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36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的一对夫妻从认识到结婚才八个月,但是这场婚姻并没有维持多长的时间,两人就因感情不和而闹上法院离婚,男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还要求女方要返还自己彩礼。上海离婚律师针对本案指出,婚姻维持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当事人有过共同生活的事实,男方也没能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返还的。
2017年5月曲某与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两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温,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婚后两人还没来得及享受甜蜜,便双双因煤气中毒住院。出院后双方感情已经大不如前,在随后的生活中经常因各种矛盾发生争吵。2018年3月曲某与燕某分居,不久之后曲某便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认为结婚还没一年,彩礼钱也得要回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约8个月,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从登记结婚到两人分居约4个月,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再结合庭审中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情况的陈述,认为原、被告已难以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燕某离婚并驳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后几个月内就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但是两人仍然存在过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且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己方生活,因此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以若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彩礼。另外,若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的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支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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