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长春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案件原、被告均是聋哑人,难以正常沟通交流。为了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困难,长春法庭找到两位当事人在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老师,最终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促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律人不仅要坚定法律的公正,还要体现法律的温情。
原告吴某和被告费某均是聋哑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吴某在家操持家务,费某外出工作,两人生育了一名子女,夫妻感情不错。后来由于吴某与费某生活习惯有差异,两人心生隔阂,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今年7月,吴某和费某再次发生争吵,吴某提出要离婚,费某表示同意,但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长春法庭法官收到离婚起诉书后,先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步了解双方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方面的意愿,找到问题症结所在后,法官决定组织调解。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为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法官找到原、被告在上学期间有很好感情的手语老师进行现场手语同步翻译,并与当事人的家属一起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吴某要求离婚后子女归自己抚养,费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而费某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考虑到吴某没有固定收入,费某有稳定收入,且其父母也愿意承担养育责任,承办法官通过手语老师,耐心劝导吴某为孩子的成长考虑,理性冷静解决问题。经过反复沟通,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费某和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费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每周可探望子女。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当事人是否离婚的关键,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的调解,虽然离婚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最终能够达成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也是善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存在聋哑的特殊情况,法官能够在调解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个情况,予以照顾,提供翻译,促使双方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避免了纠纷的进一步严重化。这说明,法律的温情往往会体现在细节的问题上,法律人尤其要重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