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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发布时间:2017-05-10 14:1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8 ℃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两种形式: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优先,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4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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