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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卖房遭公婆反对,将公婆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9-09-05 17: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52 ℃

丧偶儿媳想卖掉自己和丈夫的房屋遭到公婆的反对,于是儿媳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儿媳和孩子所有的同时,判决儿媳应将房屋折价偿付公婆33万元。上海遗产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则上有一半是属于去世一方的遗产,需要按照继承处理。

丧偶儿媳卖房遭公婆反对,将公婆告上法院

张女士与70多岁的曹老伯、柳大妈是儿媳与公婆关系。2007年8月,两位老人的独生儿子曹某,不幸在一起道路交通车祸事故中死亡。原本就没有固定工作的儿媳张女士,对丈夫的突然去世使感情和经济损失都无法接受,两老同样悲痛。张女士为了抚养儿子和维持生活,加上买房的贷款未还清,去年底,张女士想以130万余元的价格,把自己居住的这套150平方米的新房卖掉,但遭到公婆的强烈反对。张女士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在夫妻名下,是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为由,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坚持出售该房屋,为此,公婆与张女士间的矛盾加重。2008年4月,张女士和3岁的儿子一起把公婆告上法庭,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曹老伯、柳大妈认为,该房屋是儿子的遗产,儿媳可以按份共有,但不主张儿媳将上述房屋处理变卖;两老同时要求儿媳按同一顺序继承人,折价补偿款额给公婆。法院认为,遗产的继承,只限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考虑到原告和其孩子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上述房屋归两原告为宜。同时考虑到两被告早已退休、体弱多病且缺少儿子的照顾,应当按遗产的份额以折价的方式补偿给两被告,但补偿款数额较大,可给予原告一定的宽限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中的一半属于曹某的遗产,曹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该部分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曹老伯和柳大妈可以享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在确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同时,曹老伯和柳大妈可以享有对应的房产份额的折价款。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沪律网指出:在涉及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需要考虑到去世一方的父母和子女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夫妻另一方并不能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该类财产时需要经过其他的继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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