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订婚的当天,准岳父向男方加要彩礼3万,男方只得又给了3万元,但是这对情侣的婚事因为两人闹矛盾没有办成,男方便向法院起诉,主张女方返还彩礼以及多给准岳父的3万元。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彩礼是以结婚为的目的的赠与,赠与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像本案中的准岳父在彩礼之外又索要金钱的行为不可取。
刘某是95后,他和女朋友小张准备订婚。按照当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分两次给了女方订婚礼金共计105000元,女方分两次返还1400元。但就在订婚当天,小张的父亲老张突然把刘某喊到一旁,索要3万元,声称不给的话就不同意订婚。刘某迫于无奈,当即找人取钱给了“准岳父”。然而过了几个月,刘某和小张之间产生矛盾且冲突激烈。在一次争吵后,小张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刘某跟小张联系几次,但小张一直不回复。半年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给老张的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订婚当日刘某给出的3万元不是小张收的,也不属于彩礼范围,要求小张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某可另行起诉。于是,刘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3万元。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老张在其女儿小张与刘某订婚之际额外要求刘某给付3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使刘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属于不当得利,现刘某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刘某3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实践当中,通常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以促进双方婚姻的形成。本案中,老张向刘某额外索要三万元,刘某为了能够订婚才被迫给予,但是这笔钱不能算作是彩礼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的给付是建立在给付方自愿的前提下,因为婚姻不能以金钱来衡量,我们只能将彩礼视为一种民间风俗,而不能将彩礼作为能否成功结婚的因素之一,这样才能避免婚姻受到金钱的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