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最终因为感情不和而分手,男方便向法院起诉,主张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从实际出发,考虑到返还全部彩礼对女方有失公平,所以最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即可。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彩礼是否能够返还,需要结合是否登记结婚以及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等因素。
2017年7月,李某某与张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后经双方父母的同意,于2017年11月23日举行订婚仪式,在仪式上,李某某给付张某彩礼31800元。2017年12月16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因两人缺乏了解,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经常为琐事争吵,最后分手。李某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31800元。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订婚仪式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用上述彩礼购置了空调等电器及其他物品,共花费28497元,现都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怀孕后流产,入蒙阴县中医医院治疗,花医疗费等2448.17元。法院认为,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系为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而有条件给予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同居生活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另查明,双方同居生活致被告怀孕流产,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响,双方共同生活,被告用原告给付的彩礼购置的物品,由原告占有使用。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某订婚彩礼850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原告可以主张被告返还彩礼,但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过,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返还全部的彩礼略有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在实施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举行婚礼并且同居共同生活,从法律上看并不能形成夫妻关系,只有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才能形成为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