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的婚礼往往需要经过定亲、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和结婚等步骤,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有一对情侣,在定亲后分手了,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被拒,男方便将女方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彩礼。
石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后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遭到拒绝,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79600元。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并未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原告起诉的彩礼并不属实,只是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不同意返还。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于2017年9月定亲,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分手。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李某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三金2万元,改口费2万元,酒席4800元,电动车30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定亲后,原告支付的见面礼、赠送的三金等贵重物品,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酒席等花费不应该视为彩礼,不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现金2万元。本案承办法官王家安解释称,按照习俗为了结婚给付的彩礼,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但酒席花费不属于此范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共同生活,彩礼应酌情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定亲并不是法律上的结婚,结婚办酒席也不是,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是,本案中的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没有达到,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是意味着男女双方一定会结婚,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因彩礼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