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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婚后改儿子姓,父亲诉请恢复原姓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9-12 18:12:0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2 ℃

离婚后,张乐(文中均为化名)给随她生活的未成年儿子偷偷改了姓,前夫王浩知道后,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请求恢复孩子的原姓。日前,湘阴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浩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修改子女的姓氏需要经过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同意,即使父亲和母亲离了婚。

母亲离婚后改儿子姓,父亲诉请恢复原姓获支持

2002年上半年,王浩与张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2008年二孩小俊也出生了。当时,小俊与姐姐都跟随父亲姓王。2014年3月26日,王浩与张乐因感情不和,在岳阳县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按照约定,两人离婚之后,婚生女归王浩抚养,婚生子小俊归张乐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王浩与张乐离婚之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离婚之后,张乐将儿子接到湘阴老家抚养,没有经过王浩同意给儿子改了姓,将小俊的名字由王俊变更为张俊。张乐也在此后再婚,并与现任丈夫生了一个女儿。2016年2月,在没有征得张乐同意的情况下,王浩从湘阴接走了小俊。当时,王浩在四川省雅安市做生意,他将小俊带到身边生活、上学。“近两年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而且离婚后,张乐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张,户籍迁到小俊外公的名下,这给小俊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不便。”王浩将张乐诉至湘阴法院,请求变更小俊由他来抚养,由张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王姓。对于王浩的诉求,张乐无法接受。“离婚后儿子首先由我抚养,后来王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带走。离婚时,是王浩自愿选择抚养女儿,由我抚养儿子,我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5月17日,湘阴法院根据王浩的申请,前往四川省对小俊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浩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浩一起生活。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小俊由张乐抚养,但从2016年2月起,小俊实际跟随着原告一起生活,在这3年多时间内,小俊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且张乐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俊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有利于姐弟间感情的培养,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虽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俊接走的行为欠妥,违背了被告的意愿,但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根据审理查明的内容可知,小俊已年满10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变更小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湘阴法院还认为,子女姓氏一旦确定下来,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宜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氏。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王俊变更为张俊的做法欠妥,应恢复张俊的姓氏为王俊。法院一审判决,小俊变更为由王浩进行抚养,张乐享有探望权,同时张俊的姓名恢复为王俊。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当孩子姓氏一旦确定下来,如果需要改名,也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已经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此本案中,小俊的姓氏被更改,王浩可以要求将其恢复。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沪律网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的父母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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