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的父母离婚后,小袁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袁某按约每月向小袁支付抚养费1200元。袁某刚开始的时候还能按约向小袁支付抚养费,但后来就拒绝支付,小袁遂向法院起诉父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抚养费是在父母离婚后,由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支付的,父或母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袁支付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并自2018年4月起按每月1200元向小袁支付抚养费,至小袁大学毕业为止。经法院审理查明:袁某与王某2014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袁由女方抚养,袁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原告大学毕业为止。此后,袁某按约定按时给付了原告的生活费,但自2015年10月开始,再也没有支付过。法院认为,袁某不按约支付小袁未成年时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小袁要求袁某支付未支付的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中的合同,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的离婚对其是很大的伤害,尤其是尚未成年的子女。因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这是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物质生活的一种保障,避免再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