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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和继子女遗产起纠纷,法官倾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9-09-15 18:15: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7 ℃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东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继母状告继子女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父母和继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在面对遗产继承时,往往会发生纠纷,而这就需要双方能够更多地站在对方的角度上看待问题,共同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法。

继母和继子女遗产起纠纷,法官倾情调解促和谐

原告兰某某与其丈夫陈某某均系再婚,陈某某因病去世后,兰某某与其继子女对银行存款、房产的归属与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龙婷通过查阅案卷,与陈某甲进行细致的交谈,最终发现双方产生争议的根源——陈某某再婚对陈某甲、陈某乙成长造成的影响,陈某甲、陈某乙与父亲的再婚家庭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在了解到这一背景后,法官从亲情和法律角度,耐心地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工作,告知当事人应放下对对方的成见,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5月7日,案涉多名当事人及代理人准时出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婷、方某某等4名被告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逐渐放下心中负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主动放弃对陈某某全部遗产(房产及现金等)的继承权,兰某某一次性向陈某甲、陈某乙各补偿85000元,共计170000元,至此补偿款已经履行完毕,该纠纷最终得到了和平解决。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又维护了家庭和谐,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兰某某作为陈某某的配偶,享有陈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四个继子女作为陈某某的亲生子女,也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原则上看,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得相同份额的遗产。但最终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化解矛盾,对维护家庭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沪律网提示: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源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在,夫妻之间就互相有继承关系,而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之间就不再存在继承关系。本案中,兰某某与其丈夫陈某某虽然都是再婚,但是兰某某是陈某某的合法配偶,享有陈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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