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满妻子要与其离婚,购买尖刀欲将妻子杀害,所幸被儿子及时发现,最终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但是该男子也被判处故意杀人罪,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上海刑事律师指出对于故意杀人罪,因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危害性大,即使是犯罪预备的也要进行惩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金因妻子王某要求与其离婚,便经常与王某发生争吵,并多次扬言要将王某杀害。2018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金在铅山县湖坊镇一家杂货铺内购买了一把长23厘米,刀尖角度40度的牛肉切刀,并用外套将刀具包好拿在手上,从儿子丁某悦寄宿的老师家将儿子带到学校办公室,提出要为儿子转学。因办理转学手续需要母亲的同意,被告人丁某金便要求老师通知王某,随后携带刀具在学校门口等待,准备杀害王某。因丁某金携带的刀具被丁某悦发现,丁某悦回到寄宿的老师家,告知老师其父亲带了一把刀的情况。为保证丁某悦的安全,寄宿老师让其丈夫将丁某悦带往派出所,随后老师将被告人丁某金携带刀具的情况打电话告知王某,王某遂报警,被告人丁某金在学校门口等待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金因婚姻家庭纠纷而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多次扬言要杀害被害人,且为杀害被害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根据被告人丁某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改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丁某买了刀,并且想杀害王某,但是在其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就因为儿子的告发而被抓获,应该认定为犯罪预备,在量刑上参照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减轻处罚,之所有没有免除处罚是因为丁某的行为体现出其有较大的犯罪故意心理。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沪律网提示: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着手进行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中的着手实施行为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对被害人的安全造成威胁,比如入室杀人的,在进去门内的一瞬间,犯罪进行就已经着手了,此时再没有得逞的,就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