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民间婚约中,男方往往会给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而这笔钱在两人分手或者离婚时,常常会成为矛盾所在。不久前,一对新婚的小两口在闹离婚时,就因为10万元彩礼该不该返还而闹上了法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彩礼的返还需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
王立农与李婷在2017年1月下旬登记结婚。结婚时,王立农给了李婷10万元彩礼,李婷用彩礼购买了些婚庆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可3月初,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闹起了分居。王立农向东宁市法院起诉离婚,但李婷始终不同意,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未予准许。前不久,王立农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婷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婷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而本案的焦点正是王立农是否可以要求李婷返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立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再共同生活,现原告王立农又起诉离婚,被告李婷也同意离婚,原告、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立农要求与被告李婷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结婚前,原告王立农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数额较大,原告、被告二人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时间较短,被告李婷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结合被告李婷为结婚已花费部分彩礼的事实,判决被告李婷返还彩礼款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但是这一个月的时间并没有让双方当事人形成稳定的感情,最终出现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因此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时返还彩礼,如果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往往不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过短,婚姻关系维持的时间较短,法院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往往会支持男方的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