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准备离婚,正当两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男方的父母意外去世,留下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女方提出要继承遗产,男方便主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男方的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内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变相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刘帅与李美结婚后,一直争吵不休。婚后第三个月,双方均同意离婚,膝下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因此爽快地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在准备去民政局的前一天,刘帅的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刘帅为父母料理完后事后,再次与李美协商离婚事宜,没想到李美要求分割公婆外下的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两人没有谈拢,李美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公婆名下的房产。在法庭上,刘帅表示自己已经放弃了父母房产的继承权,父母房产由刘帅在世的奶奶和外婆共同继承了,且已经进行登记。李美认为刘帅未经自己的同意,放弃继承权,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那么刘帅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内继承遗产,若没有存在遗嘱特别指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则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帅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属于和李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帅放弃继承权,实质上是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沪律网提示: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虽然刘帅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但是该行为会使李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可以认定刘帅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美有权将遗产追回,并且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