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男方为了补偿女方在婚内的付出而出具一张十万元的欠条,但是男方以经济受限为由只支付了两万元,并且认为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女方便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肯定了欠条的法律效力。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保护在婚内对家庭和婚姻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利益,是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白马寺法庭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侯某向高某支付欠款8万元。高某(女)与侯某(男)于2013年1月21日在湘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5月8日在湘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当日,侯某为补偿高某在婚姻期间的辛苦和付出,向其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但欠条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后,侯某仅向高某支付了2万元。无奈之下,高某于2019年5月16日一纸诉状将侯某告至法庭。侯某收到起诉状后辩称,他虽出具欠条,但实际并无欠款行为,而是自愿补偿高某在结婚期间的辛苦付出而出具,现在他没有工作,收入有限,没有履行该款项的能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具欠条前,侯某虽然并未实际向高某借款或有其他欠款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欠条系侯某与高某离婚当日,侯某为补偿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辛勤付出而自愿出具,具有补偿款的性质,系因补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于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高某、侯某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法院以婚姻法的四十条作为依据,似有不妥之处,因为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以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下不存在补偿的问题。而本案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与该条规定的内容有所出入。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第四十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且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尤其是女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