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有一个男子与女朋友刚认识不到半个月,就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钱,结果恋爱没怎么谈,礼金也一时没有要回来。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针对此强调到,返还彩礼只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其他情况下,彩礼是不能返还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谢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半月之内,谢某向李某先后支付了10万元作为彩礼。之后两人一同到深圳务工,期间偶尔通过微信、电话联系。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谢某还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35000元。2017年中秋节前,李某突然通知谢某不要去送节礼。此后,两人一直就协商返还彩礼事宜未达成一致,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另查明,两人没有同居生活,也并未登记结婚或是按习俗置办酒席。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为了与李某缔结婚姻,按照习俗向李某支付了现金135000元作为彩礼,后李某不愿意与谢某继续交往,并提出解除婚约。谢某以此由要求李某返还礼金,该院予以支持。但返还额度应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之精神,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10万元礼金应予返还。另外,微信转账的35000元,属恋爱期间的转款,虽含有赠予的意思,但谢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支付行为,且超出了当地小额15000元的标准,对超出界限的20000元应予返还。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十万元礼金属于彩礼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谢某和李某只是存在恋爱关系,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十万元的彩礼钱需要返还给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那么彩礼的目的就没有实现,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当事人结婚了,那么彩礼原则上不能返还,除非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就离婚或者离婚时支付彩礼的一方生活特别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