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有着幸福婚姻的夫妻,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没能照顾怀孕的妻子,妻子受此打击在生下女儿后患上产后抑郁症,夫妻俩的关系也一直没能改善,丈夫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妻子也同意离婚了,但是丈夫认为妻子患有疾病,女儿应当跟随自己生活,那么像本案的情况,女方是否能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呢?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父母离婚,一方患有疾病并不会直接导致该方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需要结合诸多主客观因素,选择最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
近日,临湘法院对芳芳与丈夫李利离婚案作出判决,准许李利和芳芳离婚,婚生女由芳芳抚养至十八周岁,李利每月负担抚养费。芳芳与李利原本有一段幸福的日子。芳芳与李利自由恋爱一年多时间后,怀着对幸福生活的憧憬,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不久后,芳芳怀孕了,期间李利被录用为正式的教师,被分配到一所中学任教。就在芳芳以为一切都在越来越好的时候,她发现李利变了。李利觉得自己的身份有所转变,不再是代课老师,对芳芳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在芳芳怀孕期间,他不仅没有多加照顾,反而对芳芳不闻不问,甚至与其他异性联系紧密。就在芳芳临产前,她发现了李利手机里与异性的亲密照片。2015年5月,芳芳生了女儿后,因怀孕期间和产后没有得到丈夫的关爱,产后压力过大,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患病后芳芳一直在四处寻医治疗,李利仅仅在2015年7月放暑假之际照顾过芳芳一两个月,此后就一直与芳芳分居生活,女儿也是一直跟随芳芳一家人生活,婚后李利及李利家庭也没有向芳芳支付过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2018年5月,李利曾向临湘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李利再次向临湘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这段婚姻,原本芳芳是想挽回的。“我偶然发现李利在网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思想负担过重,情绪波动大,生产时,因为他的不关心及采取了我不愿意的生产方式剖腹产,我患上了产后抑郁症。”芳芳称,她近几年一直在求医治疗,希望李利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现在的芳芳仍然在做着代课老师的工作,而李利的生活却发生了变化。“我有时候在跑快递,有时候在送餐,没有稳定的工作。只要是挣钱的工作我都会去做。”但对于离婚,李利的态度很坚决。“我们已经分居三年了,没有感情了,给两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双方家庭矛盾激化,无法调和,导致我无法见到孩子。”“我想女儿能够跟我生活在一起。芳芳现在有这个病不适合带孩子,虽然我现在没有钱,但只要人不懒就会有能力养孩子的。”李利说。难道身患抑郁症,芳芳就会失去对照顾了四年的孩子的抚养权吗?对此,临湘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考虑到孩子四年来随母亲生活,为其身心健康着想,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由芳芳抚养为宜。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芳芳虽然患病,但是从没对孩子有伤害行为,其次芳芳有稳定的工作,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李利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另外,孩子从小就跟着妈妈和外公外婆生活,与妈妈外公外婆已经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如果因为离婚突然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来说打击很大,爸爸在外地工作,工作性质不稳定,无法陪伴在孩子身边,尽到爸爸的抚养义务。因此,最适宜的还是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爸爸可以探望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需要跟随父或者母一方直接生活,由该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需要从保护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选择最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