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儿子身患疾病,夫妻俩闹矛盾后离婚,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但是母亲在离婚后五年内都对儿子不闻不问,也没有支付抚养费,于是父亲和儿子将女方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生活困难等客观问题不应该是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2010年9月,史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涛,但小涛自幼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夫妻双方多次因孩子健康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史某和李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涛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涛18岁为止。但是,离婚后的史某对儿子小涛不闻不问。据了解,小涛目前为一级多重残疾,已经9岁的他从未上过学。而史某于2016年再婚,并于2017年与第二任丈夫生下一子。因史某始终未尽到抚养义务,李某作为小涛的法定代理人将史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小涛的诉讼请求。今年1月,小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走访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史某一直住在娘家,在她母亲开的餐馆工作。根据小涛父亲提供的线索,在房山区羊头岗村某餐馆,执行法官见到了被执行人。“小涛是你的亲生儿子,无论你与李某的婚姻状况如何,你都应该尽到抚养义务。况且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法院有判决,你要尽你所能履行义务。”法官说到。“我不是不养我儿子,他也是我生的,但是我现在没工作,没钱,你们要抓我就抓我吧,我什么也没有。”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史某态度生硬。“你现在的丈夫是干什么的?”“他没有正式工作,就是平时各处打打短工,挣些钱,而且现在我们还有一个儿子要养,根本没有钱再养小涛。”“我们考虑到你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暂容你几天,你想想办法。”走之前,执行法官要求史某3天后再来法院。3天后,史某虽如约来到法院,但仍旧是老态度,且声称自己目前怀有身孕,经过医院检查,史某并未怀孕。这一次,被执行人史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拘留15日。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尤其是像本案中的小涛身患疾病,如果再得不到母亲的抚养,今后的生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必须要加强执行的力度,保护好小涛的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史某以自己再婚后又生下一个儿子需要抚养,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对小涛的抚养费,但是这种消极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看都是不应该的,法院最终采取拘留的处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