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出于保护女性权利的目的,对男方的离婚自由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作出一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起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7年起,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家庭隔阂,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遂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临湘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于2017年7月在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离被告中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遂临湘法院裁定驳回周某起诉。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贯主张,特别是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妇女。男方对特殊时期的妇女提起离婚诉讼,既不符合道德伦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是在被告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的离婚自由权受到限制,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怀孕、分娩后和中止妊娠的一段时期内,生理上存在弱势的状况,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是对女方权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