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证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竟然找同车的人顶包,结果两人双双获刑。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包庇罪判处林某俊有期徒刑三年。上海交通律师强调到,交通事故无小事,莫要逃避法律的责任,否则罪加一等,后悔莫及。
2018年12月,没有获得驾驶证的周某斌驾驶一辆动性能不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满载一车瓷砖从江西省开往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在店下镇某三岔路口时,周某斌碰撞同向由被害人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导致郑某当场死亡。停车后,周某斌马上叫醒在驾驶室卧辅休息的林某俊,要求其代为顶包,并改从副驾驶座下车检视。林某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周某斌则在路边观望,并隐瞒自己在事故现场的事实。事后,二人以林某俊为驾驶员、周某斌为车主的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在交通肇事刑事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从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中发现“端倪”。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俊明知周某斌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为其隐瞒事实并作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法院结合两人肇事后隐瞒事实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本案中,周某斌为实际驾驶员,为实际的交通肇事者,林某俊给周某斌顶包,意图让周某斌逃避法律的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即使被公安机关查清事实,林某俊也构成包庇罪的既遂。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沪律网提示:包庇罪是指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的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俊帮助周某斌逃避交通肇事的责任,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