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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所签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7-05-12 06:1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7 ℃

  10年前,患有精神病的赵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近日,南汇法院再确认。

  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撤消了赵某10年前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

  1995年6月,赵某与妻子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199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刘女士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某所有。1996年1月,当地民政部门准予双方的协议离婚登记。之后,赵某与刘女士开始过起了互不相干的生活。然而到了去年初,赵某和刘女士各自所有的房屋都面临着动拆迁。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刘女士分得的房屋可以得到动迁补偿费用是赵某所得房屋补偿费的数倍。

  2004年11月,赵某哥哥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审查赵某在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确认赵某自1995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及1996年1月登记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赵某10年前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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