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同居数月后,女方无故离家出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百分之70的彩礼钱。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2016年,男子李某与女青年付某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2日(农历八月初二)按照农村习俗“传期”。当日,李某在母亲和媒人的陪同下来到付某家中,并通过媒人给付付某彩礼8万元。2016年9月24日,李某付款13191元为付某购买了首饰物品。2016年10月2日(农历九月初二),李某、付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2月,付某无故离家出走。人财两空后,李某一怒之下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之目的即为结婚,目的未达成即构成解除契约关系的充分理由,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财物,具备一定的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作为赠与所附的延缓条件即结婚未成就,财物受领人自应返还相应财物。本案的原、被告按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出于内心真实自愿,因之后双方产生矛盾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目的未达成,被告方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鉴于李某与付某已经同居,但因同居时间较短,故对李某给付付某的彩礼80000元,以返还70%为宜。关于2016年9月24日李某为付某购买的首饰,属于自愿赠与行为,李某要求付某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在举行婚礼当日又支付了彩礼6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保护。为此,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款5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与付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同居,但是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并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李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达到,所以付某应当返还彩礼给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原则上只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给予彩礼的一方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往往会灵活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并不局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