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生前已经被处置了,该那么财产能否还能作为遗产分割?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对被继承人生前已处置财产的遗产分割请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明确指出在被继承人生前被处置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自然不属于遗产,继承人对该部分财产不能主张继承权。
谭云发与邓和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长子谭显川和次子谭显冬,谭云发于1975年去世。1980年,邓和兰与李松兹办理结婚登记,李松兹到邓和兰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棉花坝街的房屋内,与邓和兰、谭显冬、谭显川共同生活。198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邓和兰家的房子被冲毁。邓和兰、李松兹在被冲毁后的住房原址上新建了砖木结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6年5月3日,邓和兰、李松兹将该房屋赠与了谭显冬,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于当天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公证处对此制作了(2006)渝石证字第69号《公证书》。2008年1月3日,诉争房屋变更登记权利人为谭显冬,办理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邓和兰去世。去年,谭显川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主张谭显冬侵犯了谭显川对房屋的继承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诉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谭显川的诉讼请求。谭显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新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邓和兰和李松兹名下,此后两人将其通过公证的方式赠与给谭显冬,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该房不再属于邓和兰的遗产范围,谭显川自然不能主张法定继承权。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沪律网提示:本案例中,谭云发去世,谭显川对原有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是原有的房屋被洪水冲毁,原有房屋上的继承权因房屋的损毁而消失。邓和兰和李松兹新建了房屋,对于该房屋应当认定为邓和兰和李松兹共有的财产,两人将其赠与给谭显冬并不损害谭显川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