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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法院温情执行
发布时间:2019-10-08 20:08: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3 ℃

夫妻离婚时,需要明确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在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且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要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成财产的分割和转移,也要按照判决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若一方没有按照判决履行的,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法院温情执行

7月1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交付车辆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情得从这个时候说起:2014年申请人熊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申请人熊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调解离婚,孩子归申请人熊某抚养,在熊某名下的车辆由于某交付给熊某,调解生效后,于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8日,熊某申请强制执行,新野法院于当日立案,并向于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在接到电话后和被执行人于某进行了沟通,但于某坚持要看孩子才交付车辆!执行法官随即与申请人熊某联系,传达了于某的意思,但熊某拒绝让他们看孩子,案件因此陷入困境!鉴于是家事纠纷,执行法官考虑能不使用强制措施就不使用强制措施,能温和解决就温和解决,毕竟离婚已经让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伤害,不能因为执行让其再来一次冲突,将矛盾再一次升级!于是,执行法官再一次与熊某联系沟通,从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手,一步步解开熊某的心结,最终,申请人熊某愿意在交付车辆的当天,让于某一家人看看孩子,2019年7月16日,于某家人将车辆开到法院,并顺利看到了孩子,随后将车辆交付给熊某,熊某也表示以后只要熊某家人在合理范围想看孩子都会配合,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要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履行其中的义务,其中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后仍然不履行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成财产的转移以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则需要保障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不能以探望子女为前提,不能以未能探望子女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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