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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不愿支付医疗费被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9-10-15 21:15: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9 ℃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称因缺乏承担高昂药费的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丈夫武某对妻子肖某应当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一方陷入困境时显得尤为重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的时候更应当互帮互助。

妻子患病,丈夫不愿支付医疗费被告上法院

2013年,肖某与武某登记结婚,很快育有一子。为了让妻儿有更好的生活,武某与肖某商量贷款购买了两辆货车,挂靠物流公司经营货物运输。肖某则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小孩。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开始咳嗽、发烧,到医院检查为肺癌。肖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药。为了维持生命,她一直坚持服用靶向药,但昂贵的药费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钱购置药物,医疗、购药费用近60万元。肖某生病期间,由武某护理和照料。但长期看不到未来,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间产生巨大的矛盾,双方对肖某的治疗方案形成分歧。武某认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肖某的药费。肖某的家人看着她躺在病床上,满是不甘,希望武某能支持肖某继续治疗。为了让丈夫履行义务,长期住院治疗的肖某将丈夫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审理中,武某辩称,自己与肖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车,尚有大量贷款未还,此外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为了生活和经营需要,已开设了多张透支卡用于资金周转,难以筹集30万元。病情好转的原因有很多,肖某病情有好转并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结果,对其要求购买靶向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即使服用昂贵的药,也无法保证肖某能活多久。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武某与肖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间感情稳定,应该履行相应义务。肖某患病期间倾尽所有,积极治疗,武某在这特殊时期应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无论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应尽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结合肖某现阶段的情况,可以通过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弃,武某没有不积极支持治疗之理。对于武某辩称基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实际,其经济能力有限,但相对于救护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况且,肖某是在已经花费近60万元的情况下,就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向武某提出给付30万元的要求。对于使用靶向药的必要性、合理性,不仅有医院相关医嘱为依据,而且经过肖某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检验,其病情好转、生命延续就是最好的回答。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武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虽然肖某患病使得家庭承担了巨额的医疗费,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武某想放弃治疗,不再支付医疗费的理由,因为相比金钱,生命的价值更大,夫妻俩应当共同努力地战胜病魔,而非像武某一样消极地逃避。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生活中的互相扶持,而且体现在一方陷入困境,比如身患重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时,另一方需要尽到照顾的义务,在物质上提供帮助,在精神上进行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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