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关岭法院第二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化解心结,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地化解。上海遗产律师指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一方不能侵害其他人的继承权。
据了解,原告范某明、范某珍与被告范某忠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生前在关岭自治县永宁镇遗留有一栋旧房屋及宅基地,范某明之妻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范某忠签订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范某忠已将该宅基地出租给第三人,后该协议被确认无效。二原告一纸诉状将范某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该遗留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同时平均分割宅基地租金。庭前,承办法官多次邀请当地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从家庭道德、社会道德和法律角度进行调解。休庭期间,承办法官针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协议,化解了双方长期以来的矛盾纠纷。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范某明之妻并不是公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其和范某忠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是无效的,范某忠出租宅基地的行为也系无权处分。本案的宅基地的分割,应当由某明、范某珍与范某忠共同协商处理。
《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指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因此在遗产还没有分割的时候,任何一方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处分和分割遗产,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也需要由各方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