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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婚内出轨还借款,女子却还要偿还债务?
发布时间:2019-10-07 22:07: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5 ℃

前夫在婚内出轨第三者,并且向外借款110万元,在与其离婚后,刘某某本以为可以解脱了,却不想又迎来了更大的打击,债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与其前夫共同偿还债务,这让刘某某一度陷入崩溃之中。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已经变得明确,有些法院错误的判决应当得以纠正。

前夫婚内出轨还借款,女子却还要偿还债务?

2016年3月21日,债主陈某某以与二被告颜某某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其诉称,颜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4日,颜某某以需要资金进行短期周转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10万元,后陈某某向颜某某二人催讨本金及利息,两人未偿还。陈某某便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0万元,并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被告颜某某、刘某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保全费由被告颜某某与刘某某二人负担。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12月22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刘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查明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法院缺席判决。还查明,被告颜某某2010年与第三者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5月5日生育一女。再查明,刘某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未有重大疾病和产业购置。颜某某、刘某某二人于2007年6月29日在武夷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某在申请监督时,二人已登记离婚。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本案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没有查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申请监督人刘某某由于与颜某某分居,且颜某某有意隐瞒,这两份证据刘某某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为新的证据。两份证据可证实颜某某2010年便与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非法同居,2013年5月5日还与李某某生育一女。结合证人证言,可证明本案中颜某某举债时与刘某某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并分居。申请监督人刘某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借款,应认定为对借款无共同意思表示。申请监督人刘某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110万元借款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钱款去向未明。如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原告方应继续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推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新的证据足以让人产生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本案中,原告起诉时,颜某某作为第一被告且为主要举债人下落不明,证据上存在证据链条缺失,第二被告对债务的真实性及责任的承担提出抗辩意见。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并邀请武夷山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参加听证会。期间,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经过调解,达成了将刘某某不纳入被执行人的执行调解协议。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问题,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以往的诸多判例中笼统地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随着关于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夫妻债务的界定变得更加明确,只有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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