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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育的子女是否能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9-10-07 22:07: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0 ℃

在农村,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生下的子女也是外面的人了,不再是本村的人,这样的观念一直以来随着宗族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深入人心,但是上海离婚律师提出反对意见,指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这样的宗族制度,子女的地位和权利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犯。
未婚先育的子女是否能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林某系新屋村村民,是林老汉的女儿,2017年生育一子万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户籍尚未迁移,2017年儿子万某的户口随母亲登记在新屋村。2007年林老汉取得了新屋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37年4月1日,林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8年政府征收了新屋村土地,2019年5月,新屋村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了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规定除了征收土地补偿外,本村人口每人分配补偿款69442元,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权。林某得到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但其儿子没有得到补偿款,因此林某作为万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新屋村向万某支付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69442元。本案争议焦点:万某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第一种观点:外嫁女的子女随男方姓,应跟随男方取得男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能重复获得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本案万某跟随其父亲的姓氏,应取得父亲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分配母亲所在村新屋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第二种观点:原告万某于2017年出生,且当年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新屋村,即万某是新屋村村民,取得了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政府征收新屋村土地,万某作为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集体已定分配方案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林某虽然未婚先育,但是并没有迁出户口,仍然是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新屋村肯定了林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按人口分配了补偿款,原告万某出生随母亲林某将户口登记在新屋村,因而万某取得新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沪律网指出:本案中的“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外嫁女的子女也有选择户口登记的权利,万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是其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故因万某的户口登记在新屋村,也享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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