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县的周某没有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语言竟让邻居猝死。虽然最终免于牢狱之灾,但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经调解,周某最终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本案指出,周某对邻居的死,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邻居的死和周某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周某还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周某和同龄的苟某(男)系邻居,去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不断,还相互进行推搡。其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见此状况,周某还以为苟某也在开玩笑,让他“不要装”。但见倒在地上的苟某始终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且气若游丝。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急忙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苟某已经没有了呼吸。然而,当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开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理论。周某却态度强硬,于是苟某的家属便报了警。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提请对周某逮捕时遭遇卡壳。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双方终于达成了由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专业律师认为,周某的主要过错在于:眼见苟某倒地且面色发紫、气若游丝而不及时施救。尽管周某并不知晓苟某有冠心病,但是见到危难应该救助而没有救助,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周某明知道苟某有冠心病还推搡、开玩笑刺激,那么他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本案中周某对苟某的冠心病没有知情的可能,因此对于苟某的猝死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因此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沪律网提示:要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不仅要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综合进行考虑,如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