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年轻人在相识不久后,不顾尚未建立起感情基础便匆匆登记结婚,最终两人分道扬镳。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女方返还男方百分之90的彩礼。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的,在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往往会予以支持。
法院查明,2017年元月29日,原、被告经介绍人介绍相识,二人见面后不久,便在2017年4月2日办酒席订婚,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0000元。2017年4月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期间被告去广东工作,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都找过介绍人表示要离婚的想法,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原告遂诉来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较短的时间内,便办理结婚证,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且所出现的矛盾,经人做工作亦难以调和,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借婚姻取得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有违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得彩礼理应返还原告。考虑原、被告已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原、被告谈婚论嫁仓促、草率,被告为与原告结婚,亦有不同程度的精力投入和经济损失。综上,被告可以酌情返还所得原告彩礼等的90%。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种接待费用20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即使没有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被告仍需要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法定的情形,但是在实际中往往会超出这三种情形,那么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法院应当结合法律基本原则和一般社会观念作出最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