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申请人拿到了被执行人返还的彩礼款。上海离婚律师对该执行案件发表看法:随着彩礼数额的日益加大,彩礼返还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不局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情形,不断地进行摸索,共同探寻出正确的规律。
2015年春节期间,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北某村的刘某与邻村的王某相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定亲时,王某给付刘某彩礼16.6万元。2016年5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新婚之夜,妻子发现丈夫存在生理缺陷。次日清晨,妻子回到娘家。此后,王某多次接妻子回家,均遭拒绝。2017年7月,刘某诉至界首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为给原、被告一个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判决不准许离婚。半年后,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刘某酌情返还被告王某彩礼款12万元。判决书下达后,刘某认为双方离婚的责任在被告,因此不愿返还彩礼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刘某逃避执行离家外出。人财两空的申请人几乎天天到法院执行局讨结果。执行法官查询到刘某的银行账号,但账号无存款。9月3日,银行方面传来消息,刘某有一笔大额款项进入该账户,执行法官立即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及时送到申请人手中。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中,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的第二天,刘某就因王某存在生理缺陷而回娘家,两人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在两人离婚时,王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即没有实现,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即使结了婚,如果在事实上并未共同居住,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离婚的,那么给付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