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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是亲生,男子起诉前妻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16 09:16: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59 ℃

王先生将前妻朱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38万元,原因是王先生发现抚养了十几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并且和第三人生下子女,是对另一方的不忠诚,也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需要对无过错的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女儿不是亲生,男子起诉前妻要求赔偿

据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个女儿王小某,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虽然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原告见女儿渐渐长大,觉得与自己外貌性格迥异,故向鉴定所申请亲子鉴定,结果如晴天霹雳,原告看到“排除王先生为王小某生物学父亲”,心如刀绞,想着自己抚养了14年的“女儿”竟是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结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从经济上和精神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对王小某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并且被告应赔偿原告抚养“女儿”期间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朱女士在婚内出轨,并且和他人生下了王小某,这已经是对婚姻的不忠诚,并且还向王先生隐瞒这一事实,使得王先生在这十几年内一直没有得知真相,王先生在离婚后仍然有权起诉朱女士,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对于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以及破坏家庭关系和谐的行为,婚姻法将其中的四种列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这是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将其受到的伤害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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