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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民俗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发布时间:2019-11-28 12:28: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6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拿出的其享有继承权的证据是当地的民俗,即没有子女的老人去世,谁磕头请人抬重打幡儿发送老人,谁就能继承老人的家产。而被告却是原告的父亲,那么父子俩为何要对簿公堂呢?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在下面的案例中,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是当地的民俗能否作为继承的依据,从法律上看,这种观点是没有依据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可以此民俗适当地调整遗产的分割。

地方的民俗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上世纪60年代,刘某文、刘某本两兄弟盖起5间房。1993年,村里重做房产证,这5间老房登记在刘某文名下。刘某文膝下无儿无女,刘某本有7个子女。刘某本曾将儿子刘某泉过继给刘某文,但刘某泉在1990年因车祸去世。刘某才称,刘某泉去世后,刘某文身体一直不好。经商量,刘某才夫妻赡养大伯刘某文。此后,刘某才与刘某文一起生活,照顾刘某文起居,尽到了赡养义务。2005年刘某文去世前,刘某才提前准备了寿衣等丧葬用品。刘某才称,按照当地农村民俗,没有子女的老人去世,谁磕头请人抬重、打幡儿发送老人,谁就继承老人家产。原告披麻戴孝请来8位抬重人。因此原告应继承大伯刘某文名下5间房产。刘某才称,请抬重人要由家道长辈带领。刘某才向法庭出示了4份抬重人证言,还向法庭出示两份本村村民证言来证明当地风俗。原、被告双方围绕谁为刘某文养老送终、继承财产的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质证。被告称,刘某才与刘某文生活时间不到一年,对刘某文照顾不周,此后刘某文的生活照料、看病支出一直由被告刘某本承担。被告刘某本称,刘某文生前与他一起置办了棺材料,刘某文的丧葬也非原告准备,而是由他出资。被告对刘某才打幡儿、请抬重人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刘某才对刘某文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打幡儿、请抬重人的民俗并不能成为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刘某文去世后,刘某本是刘某文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房产应由刘某本继承。原告刘某才在诉状中称,原先的5间老房,刘某文、刘某本兄弟二人各自两间半。他到适婚年龄时,他与被告刘某本共同在老房西侧又盖了4间新房,打算结婚用。他于1982年结婚,刘某本要与他分家,把两间半老房分给了他,刘某本和其他子女搬到新房。之后他与大伯刘某文住在老房中,各住两间半。然被告认为,刘某才结婚时,两间半老房只是给刘某才暂住。刘某才的宅基地批下来又另盖房,刘某才原来居住的两间半老房归还为刘某文所有,并未分给刘某才。原告主张,5间老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刘某本的,在刘某才结婚时,分家分给了刘某才;另一部分是刘某文的,刘某才对刘某文尽到了赡养义务,并帮忙操办了刘某文的后事,这部分房产应由刘某才继承。被告则否认了这两个事实,认为房子应由刘某文的弟弟刘某本继承。原告方在法庭辩论中称,盖新房时,刘某才已经挣钱养家,对盖新房有出资。新房本打算作为刘某才结婚用,但被告并没有将新房分给原告,而是将两间半老房分给了原告。因此,刘某才婚后居住的两间半老房是他应得的部分,算是分家产,而不是分家过。被告方对原告出资盖新房一事予以否认,称刘某才结婚后只是分家过,并没有分给刘某才家产。刘某才的宅基地申请获批后盖了房,刘某才原来居住的两间半老房、刘某文居住的两间半老房都归刘某文所有。刘某文去世后,老房的所有权应由刘某本继承。经法庭询问,原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被告系刘某文的兄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原告主张其享有的继承权是依据当地的民俗,这在继承法中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告主张其对刘某文尽到了赡养的义务,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如确实有该事实,则可以适当地分一部分遗产给原告。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提示:只有法定继承权人才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非法定继承人若想分得遗产,需要有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并且需要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的客观事实,而不能简单地以当地民俗作为继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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