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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02 17:02:0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6 ℃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不放心,所以借款人会找第三人来做担保和保证,保证合同也应运而生,那么若借款人的本意是为了骗得出借人的钱,并且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释到,借款合同并不会因为借款人存在诈骗的意图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也有效,保证人还是承担保证责任的。

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014年9月18日,李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某借款50万元。李某收到杨某银行转款50万元后,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刘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5月20日,原告杨某向刘某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借款人李某还本付息。2016年6月5日,李某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刘某还本付息。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关于担保人在追究借款人刑事责任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及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问题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李某以诈骗手段向原告杨某借款,并让被告刘某做为保证人签字,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并被依法判处刑罚,其借款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借款行为无效的,作为借款行为的附行为保证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亦不存在保证期间问题。被告刘某在借款人李某借款时未充分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非法意图,借款之后又未对借款人的资金去向、财产状况有任何的实际监督,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故应判决被告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杨某与借款人李某的借贷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该保证合同亦有效。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当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杨某向保证人刘某主张保证责任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刘某保证责任不应免除,故应判决被告刘某还本付息。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告与借款人李某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两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合法有效,那么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亦应为有效。当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并不影响被告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沪律网提示:保证合同只有在主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会无效,而本案中的主借款合同并非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出借人杨某是具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受到李某的欺骗,这并不能成为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所以在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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