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车辆租赁纠纷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因病去世,留下三个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的母亲,法院温情执行,竭尽全力做双方工作,说服申请执行人减少债权数额,帮助这个困难的家庭减轻了负担。上海遗产律师指出,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样的法律规定是无情的,但是在执行中体现了法律人的温情。
2012年3月26日,滕某向东兴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租车,双方签订自驾车租车合同,约定承租一辆丰田小汽车,租用期限自2012年3月26日至3月27日,日租金350元,超过6小时按一天租金计算;如逾期还车,每日应按日租金的20%承担违约金。签订合同当日,该出租车公司交付车辆滕某使用,但租车期限届满后滕某仍未履行还车义务,直至2012年7月15日才还车。租车公司多次向滕某催讨租金及违约金未果,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东兴法院审理后判决:腾某向租车公司支付租金19850元及违约金7700元。法院虽已判决,但滕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19年,该租车公司向东兴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明,滕某已于2017年便因病过世。东兴法院执行庭了解到滕某生前除了需要赡养七旬老母,抚养三个儿女(小孩母亲已离家出走)之外,每月还需要偿还房贷。滕某过世便意味着这个家庭唯一的顶梁柱倒了。依据法律规定,如遗产继承人未放弃遗产继承,那滕某生前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承担。
行法官考虑到滕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经过多次耐心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滕某母亲自愿为儿子偿还债务,租车公司同意滕某家属代偿8000元即同意案件执行完毕。6月17日当天,滕某母亲当场支付8000元租金欠款,从而使这起车辆租赁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事后,腾某母亲对法院工作表示万分感谢。
上海遗产律师提示:滕某去世后,其遗产和债务都由其法定继承人母亲、配偶和三个子女继承,从法律上看,债权人租车公司有权向本案中的几个继承人主张债权,但是几个继承人在生活上存在困难,若执行全部的债权会让他们再次陷入困境。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沪律网指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有限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仅需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多余留下的遗产,继承人对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外的债务部分没有偿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