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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只能继承10%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9-12-08 17:08: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8 ℃

老李去世后,因为遗产分配的问题,妻子和儿子将老李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前妻的儿子因为没有对老李尽到扶养的义务,只能继承老李10%的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法定继承人要想继承遗产,不仅要有继承权,而且还要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的义务。

儿子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只能继承10%的遗产

2014年,76岁的老李因病去世。2018年11月,其妻王某、儿子李某向临海法院起诉方某,要求判决老李名下的两套房屋及车房全由王某和李某继承,并要求为老李治病而负债的50多万元由方某按继承份额承担。方某是谁?原来,老李曾有过一次婚姻,方某是他和前妻的儿子。父母离异后,方某跟随母亲生活,30多年来父子没联系。方某表示,父亲和王某没有登记结婚,但有了儿子李某,属事实婚姻。他要求对上述遗产由王某、李某及自己三人均分,并由自己取得至少其中一处房产的所有权。方某称,王某、李某主张的债务50多万元不属实,父亲月工资有6000多元,医疗费大多能报销,且去世时银行存款还有1万多元,不可能负债。方某向临海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对老李的银行存款余额1万多元进行分割,由王某、李某及自己三人均分。王某和李某则诉称,方某由于其未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如方某要继承遗产,应按继承份额承担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方某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李某作为老李的妻儿,与老李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义务,应当予以多分。方某并非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不属于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的对象,反而其在父母离婚后,未再与老李有过联系,也无经济上的往来,可以看出其与老李之间的父子感情极为淡薄。方某对老李的老年生活不闻不问,既缺乏关爱、照顾,也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符合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综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对老李的遗产由王某和李某共同继承90%,方某继承10%。对王某和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虽然方某是老李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但是方某和老李之间的父子关系仍然存在,互相之间仍然有扶养的义务,在老李晚年病重时,方某应当尽到赡养照顾的义务,而其并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义务,因此其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减少。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指出:法定继承人往往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的义务,当继承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时,其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这是对其的惩罚。同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可以在分割遗产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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