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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汉强闯邻居家门,邻居一家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9-12-10 17:10: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3 ℃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对制止该不法侵害行为造成行为人轻伤二级的李某以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原来李某造成轻伤的对象是酒后非法侵入自家住宅,对其家人谩骂、威胁、侮辱,并且掀桌子、踹门、踢打、故意伤害的冯某。上海刑事律师提出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其正当防卫的权利是刑法所赋予的。

恶汉强闯邻居家门,邻居一家正当防卫

据了解,身材高大的冯某(44岁)曾于1999年因抢劫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后又因在珠海市香洲区贩卖毒品两次被判处刑罚,于2016年11月刑满释放后回到老家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不久,冯某建新房与邻居老李(74岁)两口子产生土地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冯某便多次到老李家大吵大闹,恶语相向,老李一家一直忍气吞声。2017年12月22日,老李的2个女儿带着小孩回来探望二老,当日下午5时许,喝酒后的冯某来到邻居老李家,再次与老李商谈新建房屋修水沟事宜未果,便又对着老人、妇女、孩子进行辱骂、恐吓,并用脚踢翻水井旁的脸盆,还当着众人的面拉开裤链准备在院子里撒尿,被村民强行推出老李家院门口后,冯某遂在老李家院门口撒尿,后被村民拉离。当晚20时许,冯某再次来到老李家大吵大闹,扬言要杀死老李全家人,一人博老李家十多人的性命。一开始,老李及家人没有理会冯某,并好声好气劝冯某回家。但冯某不但不听劝,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一手掀翻老李家的桌凳,老李的大女儿和外孙合力将冯某推出门外并关门后,冯某踢门再次进入,并将老李及其妻子(70岁)推出门外,伸手指着老李两口子破口大骂,还用脚踢打。老李的女儿及其他在场的亲属上前阻止,并大声呼救和报警。冯某见众人阻止,便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向众人挥去,老李的妻子头部被打中倒地,头部、嘴角、面部多处流血。住在附近的老李的大儿子李某(48岁)闻声赶至,并与众人合力将冯某制服。在制服过程中,致使冯某多处受伤,李某、老李、老李的外甥女(13岁)及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老李的妻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8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以冯某、李某均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冯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某及其家人制止并致使冯某受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以李某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面对不法侵害,法律是倡导和鼓励受害方面向不法侵害行为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样才能有效弘扬社会正气,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在邻里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切不可采取冲动过激行为,更不能仗势欺人、恃强欺弱,要应寻求合法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沪律网提示: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是必须有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并且造成了侵害;其次,要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最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相比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更加重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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