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
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形式一般为,暂时地使用该笔存款,并在其允诺的时间内归还给投资人其允诺数额的款项。
客观方面上,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为了永久地取得所集之“资”的所有权必然使用诈骗的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暂时使用该笔资金,因此其行为不带有“骗”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