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自贡市发生了一起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纠纷案件,双方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一直闹了两年多,最终闹上了法院,一家人的关系最终也是很僵化。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本案件中涉及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冲突,法院应当首先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其次也要进行充分的调解,争取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2008年10月,刘某与黎某两位老人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的期间,刘某一直照顾着长期患病的黎某。2017年3月,黎某因为病情加重医治无效而去世,留下一套县城内一百二十余平米的房产和一份打印签字的遗嘱。遗嘱中要求,黎某丧葬事宜由刘某操办,并有上述房屋和相关抚恤金由刘某继承等内容。
然而,对于这份遗嘱,黎某的子女却并不认可,认为该遗嘱不是黎某的自书遗嘱,不能判定该遗嘱是否是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法,遗嘱应属无效。黎某的子女提出,黎某的房产及抚恤金等遗产,应按继承的相关规定由黎某的子女及刘某按份继承。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直至闹上了法院,持续了两年多的遗产继承纠纷,才总算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节下,找到了双方都愿意接受的方案。尽管纠纷没了,但是两年多的矛盾、争执,对于双方的伤害都极大,想要修补裂痕,所要花费的时间是要远远超过两年的。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遗嘱系打印签字的自书遗嘱,而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字,不能以打印、盖章或者代签的方式,因此本案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继承法对于遗嘱的格式、形式以及见证人的要求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遗嘱被伪造或者篡改,从而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也让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不能得以实现。因此,一旦继承纠纷涉及遗嘱的,法院需要严格审查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