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女儿作为嫁出去的人,已经是别人家的人了,自然不能再继承父母的遗产,由儿子继承父母遗产才是天经地义,虽然在实践当中的多数做法是如此,但是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如果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闹上了法院,那么女儿享有的继承权和儿子应当是一样的,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男女有别的规定。
蔡家四兄弟正面临着江西省九江市城西港棚户区改造。蔡家爹妈已去世,生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同任何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留下的楼房,按照拆迁计算方法,可以拿到近300万元拆迁补偿款。看到别人家因父母去世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凭着《公证书》签了《拆迁还房协议》,四兄弟也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提出要到蔡家四兄弟父母墓地去看看。在墓碑不起眼处,公证员发现还有一个蔡家女儿的名字,而且这个女儿还有一双儿女。公证员严肃地指出:“蔡家小妹也有继承权。”蔡家四兄弟全懵了:“咱这农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哪有女儿继承的说法?再说了,小妹都已去世了,怎么继承啊?”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小妹在其父亲去世后、在其母亲去世前死亡,因此存在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况。父亲去世后,小妹虽然是女儿,但是也有继承权,小妹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由母亲、丈夫及一双儿女转继承。而小妹因先于母亲去世,所有由小妹的儿女代位继承母亲的遗产。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沪律网提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并不一样,享有转继承权利的是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且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遗产;而代位继承的权利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