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份,佳木斯市向阳区居民张某与林某因感情破裂,并且就和夫妻共同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8岁的女儿随父亲张某生活,家里存款4万元归女方林某所有。不久后,张某因女儿到林某处被撵非常气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原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张某与林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张某当初放弃应当得到的财产份额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而且庭审中张某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是在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应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