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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好心留下遗嘱,却引起一家人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13 22:13: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42 ℃

对于老人来说,晚年的时候能够子孙满堂是莫大的福气,对于老张老两口而言,亦是如此,随着孙女呱呱落地的那一刻,三代同堂的愿望也就实现了,老两口还特意为孙女准备了一份厚礼,可谁曾想,正是因为这份事先准备的厚礼,却在老张夫妇去世后,使一家闹得鸡飞狗跳,甚至亲人对簿公堂,那老张一家到底经历了什么?从这家人的经历中,我们又能得到什么启示呢?上海遗产律师提醒到,老人立遗嘱时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并且尽量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减少之后因遗嘱产生的纠纷。

老人好心留下遗嘱,却引起一家人的纠纷

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强化,不少老人家为了防止自己百年之后,子女对遗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往往都会在生前立下遗嘱,老张和老伴就是其中之一,谁曾想,一场家庭纠纷正在老张家悄然上演。老张夫妇早在2008年就到公证处,分别立下了公证遗嘱,将夫妇两人的主要财产交给最疼爱的孙女小张继承,那就是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2015年初,陪伴了老张近70年的妻子病故了,老张悲伤不已,不到半年,老张也因病离开了人世。家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完老张夫妇的后事,作为老张夫妇遗嘱的继承人,孙女小张拿着老人的公证遗嘱,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老人房屋的过户手续,可工作人员告诉小张,光凭公证遗嘱继承的房屋过户,需要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两位姑妈及小张父亲,均表示对遗嘱无异议后,签字认可才能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小张回到家中从父亲的口中得知,两位姑妈都知道爷爷奶奶生前立有遗嘱一事,当时她俩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今却迟迟不肯来证明。就在小张一筹莫展的时候,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向小张提出了一个建议,他们可以以公证处的名义,向小张的两位姑妈发出通知,要求两位姑妈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公证处说明情况,并举证证明老人是否有新的遗嘱,如果逾期没有任何说明或举证,公证处将确认老人遗嘱的效力,并根据小张的申请,公证房产遗赠手续,小张同意了这个做法。很快两位姑妈都接到了公证处的通知,她们分别也打电话给小张,表示同意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相关遗赠手续。按照程序,公证员需要逐一询问各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老人遗嘱的意见,小张的父亲和大姑妈都表示对于老人的遗嘱没有异议,轮到小姑妈时,公证员问了同样的问题,小姑妈却没有说话,公证员以为她没听清楚,就再问了一遍,小姑妈还是不说话,即不对老人的遗嘱提出任何异议,也不肯落笔签字确认遗嘱效力。但这既不签字也不吭声,到底闹的是哪一出?小张父亲开始质问小姑妈,没想到小姑妈顿时发火了,当场就跟小张的父亲吵了起来,最后生气的小姑妈把笔一摔,拒绝在公证书上签字,直接起身扬长而去,小张这下可傻了眼,按照公证的程序,没有小姑妈的签字,小张是无法取得遗赠确认公证书的。经多次努力无果后,公证处向小张出具了一份《遗赠公证暂不受理的决定》,上面写着:老张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对老张夫妇的遗产有严重争议,家庭纠纷激化,经研究决定,对于此遗赠公证暂不予受理,待其家庭纠纷解决后再视情况决定办理。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受到阻碍。本案中的小姑妈认为老人留下的遗嘱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才拒绝配合小张完成公证,如果经过协商还不能解决问题的,那么小张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遗嘱的效力,小姑妈也可以提出证据来质疑。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孙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老张夫妇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孙女,实质上属于遗赠。那么本案中的遗嘱是否有效呢?关键在于确认老人立遗嘱时是否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在之后有无新的与该遗嘱内容相冲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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