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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店家为招揽顾客往卤肉里加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1-19 23:19: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4 ℃

卤味食品店是我们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的,店家要想经营好一家卤味店,是需要摸索出自己独特的原料配方,但是也有的黑心店家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利而动起了歪脑筋,往卤味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原料,让顾客觉得味道更好,从而拥有更多的回头客,却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刑法中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一旦涉及危害公众的食品安全,刑法将严惩不贷。

黑心店家为招揽顾客往卤肉里加料被判刑

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将乐县经营一家卤味店,因卤味味道不佳而生意萧条。为吸引顾客,被告人吴某将罂粟壳放入卤味调料包中用以制作卤汁,并对外销售。2018年6月6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检查时,对该店卤水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卤水含罂粟壳成分,并在卤味调料包中发现五颗罂粟壳。经检验,吴某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蒂巴因的含量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某在卤味食品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顾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沪律网指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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