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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欲留房子给小女儿,引起其他女儿的不满
发布时间:2020-01-21 23:21: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5 ℃

母亲想在生前就确定好房屋的归属,因为考虑到小女儿没有房子,就想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小女儿,其他三个女儿虽然没有反对,但也颇有怨词,小女儿得知后,主动起诉到法院,提出要依法按照比例来分割房屋。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法定继承从法律上是按照比例来继承,但在实际上,可以由各继承人之间自由协商处理。

母亲欲留房子给小女儿,引起其他女儿的不满

周某是江津某社区居民,与丈夫毛某共生育了四个女儿。毛某2016年去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直由周某继续居住,各继承人均未对毛某遗产份额进行处置。今年年初,周某因摔伤瘫痪在床,由四个女儿轮流护理照料。由于身体每况愈下,周某想在生前明确房屋归属,准备留给没有住房的小女儿。其他几个女儿虽未明确反对,但心中颇有微词,母女关系也变得微妙起来。小女儿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提出依法按比例分割继承房产,并起诉至法院。江津法院立案庭了解相关案情后,决定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考虑到老人身体较差、出行不便等因素,指派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上门调解。7月17日,法官来到周某家中,首先通过逐一谈心了解各方想法。经前期交谈,法官发现女儿们都非常孝顺母亲,各方主要焦点集中在房产继承归属。因此,法官以珍惜亲情为突破口,从讲法讲理讲情的角度,开展耐心疏导,修复亲情“裂痕”。最终,各方一致同意,尊重母亲意见,由小女儿继承房产,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一家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小女儿没有房子,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周某打算将房子留给小女儿也是人之常情,而小女儿得知其他姐姐妹妹有些不满时,能够主动提出依法按照比例分割继承房产,这说明这一家人都能够做到为他人着想,这对化解纠纷是非常有利的。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指出:法定继承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当继承同等份额的遗产,但从公平和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生活特别困难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享有更多份额的遗产,同时对被继承人尽到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也可以享有更多份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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