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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零后男子帮人送毒品,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20-01-25 23:25: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9 ℃

6月17日,广西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小弟”帮“大哥”送冰毒而获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蒋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韦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毒品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任何与毒品挂钩的犯罪行为都不能容忍。

九零后男子帮人送毒品,获刑十年

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其在服刑期间被监狱依法提请减刑后提前刑满释放;韦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二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出狱后结拜为“江湖兄弟”,蒋某是韦某的“大哥”,蒋某向韦某提供吸食的毒品和零花钱,韦某听从蒋某的吩咐。2018年6月12日,家住阳朔的吸毒人员莫某为购买毒品冰毒,通过微信及电话找到被告人蒋某,后二人商定,蒋某以每克210元的价格向莫某贩卖毒品冰毒40克,货到付款。被告人韦某受蒋某的指使,经与莫某电话、微信商定,并收取莫某100元车费后,携带由蒋某交予其向莫某贩卖的三包毒品,从桂林市区乘坐桂林至阳朔的班车前往阳朔县城将毒品冰毒转交莫某。当日18时许,韦某乘坐的班车行驶至阳朔县葡萄镇金宝路口时,阳朔县公安局民警依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提供的线索在该班车上将韦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三包毒品。经当面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39.76克。当晚22时许,民警依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提供的线索在桂林市七星区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将蒋某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的出租房内分别查获其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6袋、用玻璃试管盛装的毒品2管、黑色和银色电子称各一台,在其驾驶的轿车驾驶室脚垫下查获毒品1袋。经当面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33.36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运输、贩卖;被告人韦某明知蒋某贩卖毒品而受其指使,将毒品从桂林市区携带到阳朔县城转交给购买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均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纠集指挥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受蒋某指使运输、贩卖毒品给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二人系累犯,且蒋某是毒品再犯,阳朔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协助他人贩卖毒品,即使不赚取好处费,也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加以认定,尤其是在本案中,蒋某和韦某具有很强的共同犯罪故意,因此以共犯加以论处是正确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沪律网提示: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又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任何时间再犯以上相同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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